(2017)闽0602行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严文典与漳州市龙文区步文镇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文典,漳州市龙文区步文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闽0602行初92号原告严文典,男,195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委托代理人严保存,男,1981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系原告之子。委托代理人万天飞,北京才良(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漳州市龙文区步文镇人民政府(漳州市龙文区步文街道办事处),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步文镇步文村,组织机构代码:00388631-0。法定代表人郑德良,镇长。委托代理人林志山,福建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福建协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严文典诉被告漳州市龙文区步文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强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严文典及委托代理人严保存、万天飞,被告漳州市龙文区步文镇人民政府的副镇长刘贵枝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林志山、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漳州市龙文区步文镇人民政府于2016年8月12日对位于漳州市龙文区步文镇后板村原告严文典(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Y03-1、Y03-3)、严延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Y03-2)的三个地块上的房屋实施强制拆迁。被告漳州市龙文区步文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供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被告漳州市龙文区步文镇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据有: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龙文区2006年度第五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龙文区2006年度第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公告》,欲证明涉案房屋所在地块在2006年12月31日己被依法列入城市土地征收范围。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在2007年2月28日发布了公告,向社会公布了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及要求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国土资源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及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等注意事项。2、《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市碧湖生态园建设用地征地拆迁通告》,欲证明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又以漳龙政[2010]74号文发布了《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市碧湖生态园建设用地征地拆迁通告》,向社会通告本次征地拆迁范围,明确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房屋,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设立或更租关系,被拆迁人:房屋产权人、承租人应当服从建设项目需要,在征地拆迁期限内完成搬迁。3、《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漳州市房屋实地勘丈成果图》,欲证明被拆房屋与土地使用权证上载明的房屋层数、面积不符,且与原告提供的其自行丈量的成果图可互相印证被拆房屋存在违章建筑的事实。原告严文典诉称,2016年8月12日,被告在未出示任何拆除房屋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对原告的房屋实施强制拆迁,该行为严重违法。因此,请求判决确认被告2016年8月12日对位于漳州市龙文区步文镇后板村原告严文典(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Y03-1、Y03-3)、严延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Y03-2)的三个地块上的房屋实施强制拆迁的行政行为违法。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龙文区步文镇撤镇设街的通知,欲证明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龙文区步文镇撤镇设街获福建省政府批准。2、行政复议申请书,欲证实严保存向110报警,公安机关未处理,严保存向福建省公安厅申请复议。3、闽公复驳字(2016)2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欲证明福建省公安厅驳回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4、送达回执,欲证明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已送达。、5、土地使用证,欲证明原告的房屋手续合法。6、漳州市龙文区步文镇后板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欲证明严延光系原告严文典的父亲,严延光已去世,严延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Y03-2)的房屋现由原告严文典在使用。被告漳州市龙文区步文镇人民政府辩称,本案涉案房屋的拆除系合法拆除,不存在行为违法,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以下证据作如下确认:原告对被告所举的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2三性都有异议,原告认为龙文区人民政府没有职权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对证据3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三性均无异议,对《漳州市房屋实地勘丈成果图》有异议,原告认为该堪丈图不能证实被拆房屋存在违章建筑的事实。本院认为,龙文区人民政府是否有职权对涉案集体土地进行征收不是本案评判的范围,被拆房屋是否涉及违章建筑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具有关联性。因此,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可以证实2006年12月31日,福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龙文区2006年度第五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2007年2月28日,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作出《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龙文区2006年度第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公告》及《关于漳州市碧湖生态园建设用地征地拆迁通告》。被告对原告所举的证据1、2、5、6无异议,对证据3、4没有提出质疑。本院认为,原告所举的证据2-4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关联性,故对证据2-4不予确认,对证据1、5、6予以确认。原告所举的证据1、5、6可以证实漳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8月25日作出漳政综[2016]110号,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市龙文区步文镇撤镇设街的批复》,决定龙文区撤销步文镇,设立步文街道办事处。但因机构设置、人员调配等重大事项待研究确认,步文街道办事处尚未正式设立,目前仍以步文镇人民政府的名义施政。被告于2016年8月12日对位于漳州市龙文区步文镇后板村原告严文典(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Y03-1、Y03-3)、严延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Y03-2)的三个地块上的房屋实施强制拆迁。严延光系原告严文典的父亲,严延光已去世,严延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Y03-2)的房屋现由原告严文典在使用。经审理查明,严延光系原告严文典的父亲,严延光已去世,严延光的(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Y03-2)的房屋现由原告严文典在使用。2006年12月31日,福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龙文区2006年度第五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2007年2月28日,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作出《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龙文区2006年度第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公告》及《关于漳州市碧湖生态园建设用地征地拆迁通告》。2016年8月12日,被告对位于漳州市龙文区步文镇后板村原告严文典(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Y03-1、Y03-3)、严延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Y03-2)的三个地块上的房屋实施强制拆迁。原告不服,于2016年6月14日起诉至本院。另查明,漳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8月25日作出漳政综[2016]110号,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市龙文区步文镇撤镇设街的批复》,决定龙文区撤销步文镇,设立步文街道办事处。但因机构设置、人员调配等重大事项待研究确认,步文街道办事处尚未正式设立,目前仍以步文镇人民政府的名义施政。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本案被告在实施强制拆迁之前未以书面的方式催告原告履行义务,违反法定的程序。原告诉请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漳州市龙文区步文镇人民政府于2016年8月12日对位于漳州市龙文区步文镇后板村原告严文典(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Y03-1、Y03-3)、严延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Y03-2)的三个地块的房屋实施强制拆迁的行政行为违法。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漳州市龙文区步文镇人民政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曾恩人民陪审员 杨莲金人民陪审员 游建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泽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