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402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分行与被执行人玉溪台杰工贸有限公司、云南银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戴劲杰、许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分行,玉溪台杰工贸有限公司,云南银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戴劲杰,许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402执2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分行。法定代表人李德福,行长。委托代理人熊星、闫雷,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玉溪台杰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劲杰。被执行人云南银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成荣。被执行人戴劲杰。被执行人许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分行与被执行人玉溪台杰工贸有限公司、云南银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戴劲杰、许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云南银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三辆桑塔纳牌小型汽车。经查,被执行人玉溪台杰工贸有限公司、云南银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戴劲杰、许骞在相关金融机构查无可供执行的存款,在房管部门查无房屋产权登记,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四被执行人纳入了执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0402执24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世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杜 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