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22民初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魏钟与卫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钟,卫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化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2民初508号原告:魏钟,男,汉族,1969年12月20日出生,农民,现住化德县。被告:卫军,男,汉族,现住化德县。魏钟诉卫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被告卫军于2017年8月10日已将所诉欠款给付原告,原告魏钟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的买卖合同所欠款项已还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应予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钟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陈小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庞亚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