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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22民初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魏钟与卫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钟,卫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化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2民初508号原告:魏钟,男,汉族,1969年12月20日出生,农民,现住化德县。被告:卫军,男,汉族,现住化德县。魏钟诉卫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被告卫军于2017年8月10日已将所诉欠款给付原告,原告魏钟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的买卖合同所欠款项已还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应予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钟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陈小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庞亚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