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3民初17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洛阳广纬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与洛阳亿邦金属构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广纬精工科技有限公司,洛阳亿邦金属构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3民初1776-1号原告:洛阳广纬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龙裕路洛阳国家大学科技园***号楼***室。法定代表人:陈建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邸桂芬,河南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洛阳亿邦金属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洛新工业园区双湘路*号。法定代表人:张红芳,该公司经理。原告洛阳广纬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亿邦金属构件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洛阳广纬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广纬精工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广纬精工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10元,减半收取计505元,由原告洛阳广纬精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佳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