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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执26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东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智、徐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智,徐丹,李永军,张利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22执2671-1号申请执行人东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东海县牛山街道海陵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张华,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薄应光,该联社职员。被执行人张智,男,198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徐丹,女,198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永军,男,196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张利娥,女,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东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智、徐丹、李永军、张利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查封被执行人李永军所有的位于东海县牛山镇海陵东路199号浙江小商品批发城2-302号房产。因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中,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梅审 判 员  王根培代理审判员  颜廷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