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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8601民初2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李杰与深圳市慕苒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杰,深圳市慕苒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2602号原告:李杰,男,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深圳市慕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植物园路144号喜创城411-2。法定代表人:李银萱。原告李杰与被告深圳市慕苒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李杰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 忻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邱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