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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11民初1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张书菲与戴军辉抚养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书菲,戴军辉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11民初1825号原告张书菲。被告戴军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书菲与被告戴军辉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书菲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书菲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书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书菲承担。审判员  郭庆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谭美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