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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忻府执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吕彩锋与被执行人张全达、赵小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彩锋,张全达,赵小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忻府执字第156号申请人吕彩锋,男,1968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兴县。被执行人张全达,男,1954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忻府区。被执行人赵小敏,女,1956年5月11日生,汉族,住忻府区。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2014)忻民初字第130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吕彩锋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全达、赵小敏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自动履行其法定义务,现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5年1月7日作出(2014)忻民初字第1306号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忻州市忻府区的房屋一套。之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愿意将该房屋抵顶欠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张全达、赵小敏位于忻州市忻府区的房屋一套的查封。二、本裁定送达之日将被执行人张全达、赵小敏位于忻州市忻府区的房屋一套,过户至申请人吕彩锋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和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爱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