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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03民初1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黄云化与广西富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云化,广西富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03民初1798号原告:黄云化,男,汉族,1967年12月出生,住钦州市钦州港区。被告:广西富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州湾大道82号。法定代表人:叶子凤原告黄云化与被告广西富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和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云化撤诉。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39元,由原告黄云化负担。审判员  梁立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翟培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