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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1执8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古雨茂与冷晓东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古雨茂,冷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21执8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古雨茂,男,196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成都市。被执行人冷晓东,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本院在执行古雨茂与冷晓东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岳县人民法院(2017)川20民终2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冷晓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冷晓东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古雨茂返还投资款625000元及利息和给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义务,并承担案件一审案件受理费100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50元、申请执行费8650元。但被执行人冷晓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冷晓东在银行有存款,本院予以依法冻结,现被执行人冷晓东主动向本院先期履行偿还借款200000元,据此,依据《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冷晓东在中国银行成都翡翠城支行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654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彬审判员 王明宏审判员 郭助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