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恢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凤文、刘正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凤文,刘正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恢613号申请执行人:张凤文,男,1964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刘正龙,男,1976年8月22日生,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张凤文与被执行人刘正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1民初91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6日向胶州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胶州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1050元。在执行过程中,胶州市人民法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2017年5月12日本院拘传被执行人到庭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先付给申请执行人13680元(包括法院冻结我账户的3680元),剩余案款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2017年5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案件执行申请书。2017年5月23日本案依法终结执行。2017年8月9日本院依职权恢复本案执行,2017年8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案件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1民初912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永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