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3执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汪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汪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3执441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汪某某,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汪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依据商南县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7)陕1023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汪某某于2017年6月10日前向原告杨某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3478.2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9元。汪某某未如期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据此,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汪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汪某某将执行款33478.28元、案件受理费309元、执行费499元,三项共计34286.28元执行到位,执行款33787.28元已由申请执行人杨某某领取,本案执行清结。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7)陕1023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璩海涛审判员 曹振勇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盛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