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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8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绍兴市百家物业有限公司与赵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百家物业有限公司,赵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8822号原告:绍兴市百家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武勋坊26号。法定代表人:徐素娟。被告赵裕,男,197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原告绍兴市百家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赵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绍兴市百家物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绍兴市百家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任少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