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郑先秋、郑先任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81刑初205号公诉机关永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先秋,男,1983年8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福建省永安市燕南林业花园**栋***室(户籍地址:福建省永安市)。因互殴于2016年11月9日被永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6年12月26日由永安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2月24日由永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郑先任,男,199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永安市。因互殴于2016年11月9日被永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6年12月26日由永安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2月24日由永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郑先侃,男,198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福建省永安市。因互殴于2016年11月9日被永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6年12月26日由永安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2月24日由永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永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刑诉〔2017〕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先秋、郑先任、郑先侃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积泰、郑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先秋、郑先任、郑先侃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2日23时许,被告人郑先秋、郑先任、郑先侃因菜金问题与永安市燕南大帝永隆商业街1幢107号悦凯南昌特色小吃老板颜某1发生争执并与被害人颜某1互殴,致被害人颜某1牙齿缺失;在互殴的过程中,被害人王某欲阻止被告人郑先秋、郑先任、郑先侃殴打被害人颜某1,被被告人郑先任推开并倒地,导致被害人王某左小腿受伤。经永安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颜某1、王某的损伤均为轻伤二级。对于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和照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郑先秋、郑先任、郑先侃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先秋、郑先任、郑先侃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日23时许,被告人郑先秋、郑先任、郑先侃因菜金问题与永安市燕南大帝永隆商业街1幢107号悦凯南昌特色小吃老板颜某1发生争执并与被害人颜某1互殴,致被害人颜某1二个门牙缺失;在互殴的过程中,被害人王某欲阻止被告人郑先任殴打被害人颜某1,将郑先任抱住,郑先任在挣脱过程中将被害人王某推开并造成王某滑倒被地上碎酒瓶割伤,被害人王某损伤为左腓肠肌开放性部分断裂、左比目鱼肌开放性断裂、左腓骨长肌开放性断裂、左小腿及右小腿皮肤裂伤。经永安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颜某1、王某的损伤为均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郑先秋、郑先任、郑先侃明知他人已经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经协商,被告人郑先秋、郑先任、郑先侃已赔偿被害人颜某1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7万元,并得到被害人颜某1的谅解。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调解,由被告人郑先秋、郑先任、郑先侃赔偿被害人王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5万元,并得到被害人王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郑先秋、郑先任、郑先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颜某1的陈述,证实2016年10月2日晚,有一桌6个客人到他店铺里面吃饭,等到结算钱的时候,因菜金问题与被告人郑先秋发生争执,郑先任为了息事宁人就掏了200元付菜金。但郑先秋嘴里还一直骂,他就说了对方几句,之后郑先秋就朝他脸上打了一拳,他也马上还了一拳。他打了对方之后,郑先任、郑先侃就过来一起动手打他,把他打倒在地上。等他爬起来发现门牙被打掉一个,他很生气,转身回到厨房里面拿了菜刀要防卫,他老婆就把他的刀夺掉,对方看到刀被拿走了,又冲过来打他,他就跟对方打起来。在他被打的时候,他有看到王某出来抱住一个人,他有劝王某不要管这个事情,结果又被打,然后他就跟对方扭打一起。后来有人来劝,他就没打。这期间他看到地上有一滩血,他就紧紧抓住其中一个人的衣服不让对方走,直到警察到现场。2、被害人王某的陈述,2016年10月2日晚,他和姜某老师还有几个同学在饭店吃饭,22时20左右,他们准备离开,看到楼上包间下来几个客人跟老板娘结算菜金,客人觉得贵了。老板娘就叫老板过去,老板当时在他们包间喝酒,没多久老板就跟客人吵起来。之后老板和客人打起来,他看双方打起来,他就出去看是怎么回事。他看到对方三个人在动手打老板,他站在那个离他最近的男子身前,劝对方不要再动手了。当时对方并没有听劝,还是在动手打老板,他就上前去用双手将对方的上身抱住,一直在劝对方停手。结果对方还是不听劝并用手将他推开,在推开他之后,对方随手拿起了一个酒瓶要去砸老板,他看到对方要拿酒瓶去砸老板,就再次冲过去将那个人抱住,随后那个人就用手把他再次推开,他被推开之后,脚下打滑整个人就侧倒在地上,他感觉到左小腿很痛,并且看到血从小腿处流出来,姜老师就过来把他扶到一个凳子上坐着。他摔到之后,那名穿兰色衣服男子没有过来打他。之后姜老师扶他到路口坐车去了医院。3、证人雷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2日晚上21时,有几个客人到店铺里吃饭,大概到22时,其中三个人到收银台结账,她就说一共消费200元。然后叫她老公颜某1过来收钱,当时她老公和几个水院的学生在一楼包间内吃饭,听到了就出来,她就在后厨,没一会就听到客人觉得菜金贵,但是还是要付钱,她就从后厨出来收了其中一个人给的菜金200元,另外一个嫌菜金贵的客人嘴里就开始骂人,她老公听了之后就回了对方一句,那个嫌菜金贵的客人就朝她老公脸上打了一拳,她老公被打了之后就马上回了一拳到对方的脸上,另外两个客人看到两人打起来就,一起过来帮忙要打她老公。因为对方人多,当时她老公被对方打倒在地上。随后,她老公爬起来跑到厨房拿了菜刀出来,她看到就劝她老公,把刀夺过来,对方三个人就继续冲过来打她老公,她老公也有打对方。在打的过程中,其中一个人就跑到她老公当时喝酒的那个包间内,等那个人出来的时候,看到那个人手里拿着啤酒瓶要去砸她老公,没过一下,包间内就冲出来一个学生,学生出来后就挡住拿酒瓶那个人面前,那个人就把学生推开。她听到她老公叫她报警,她就打电话报警了。她回到店内后,看到地上有血,发现是学生受伤了,她老公就抓住一个人的衣服,直到民警到场。4、证人姜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2日晚,她和几个学生在学校附近的一家小炒店吃饭,饭店老板因菜金问题和客人起争执,双方打起来,王某出去劝架,她也跟着出去。王某出去之后就过去抱着其中一个手拿着酒瓶的男子,劝对方不要再打了,对方用手把王某推开。因为当时旁边有一个男子和老板打架,她就看了老板这边,等到回头再看王某的时候,王某当时准备要站起来,她看到王某左小腿处有一道伤口,有血从伤口流出来。她就打了120,把王某扶到路边。5、证人阙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2日晚,他和王某、方某和姜某老师等人在悦凯南昌特色小吃店吃饭。饭店老板和客人起争执,双方打起来,王某出去劝架,在王某抱住对方的时候,双方有挣扎一下,之后那名男子就把王某推开。当时听到外面有小孩子在哭,就把女孩带到楼上安抚,没有注意楼下发生了什么。王某如何受伤的没有看到。6、证人方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2日晚,他和王某等同学在“悦凯南昌”小炒店一楼包间吃饭。22时许,听到外面有吵闹声,王某就跑出去看怎么回事,他也紧跟着出去,当他走出包间的时候,看到几个人在跟老板打架,同时看到王某当时抱着一名男子,当时被王某抱着的男子就要挣脱王某,因为地上很湿滑,两个人同时摔倒在地上,在倒地过程中,王某还抱着那么男子,那名男子随后很快就起身了,王某还是倒在地上,过了一会,他就看到王某的小腿处流了很多血。7、被害人颜某1门诊病历、及螺旋CT诊断报告,证实颜某12016年10月3日00点57分到市立医院就诊,经诊断损伤为头外伤性反应,多处软组织挫伤,左门牙脱落缺失,右门牙松动拔除。8、被告人郑先秋病历,证实其于2016年10月3日00点30分到三明二院就诊,经诊断,损伤为右眼球钝挫伤,右面部软组织挫裂伤。9、辨认笔录,证实经被害人颜某1辨认,2016年10月2日22时30分许在他经营的小吃店内殴打他的人是被告人郑先秋、郑先侃、郑先任的事实。10、永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程度鉴定书》,证实颜某1的损伤为牙齿缺失,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2.4.q条文之规定,损伤评定为轻伤贰级。王某的损伤为:1.左腓肠肌开放性部分断裂;2.左比目鱼肌开放性断裂;3.左腓骨长肌开放性断裂;4.左小腿及右小腿皮肤裂伤,创口长度达16.1CM,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9.41条文之规定,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创伤性失血性休克,缺乏证据体征支持,不予以认定。郑先秋的损伤为右面部软组织挫裂伤,损伤符合钝器伤。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2.5a条文之规定,损伤评定为轻微伤。11、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郑先秋、郑先任、郑先侃于2016年12月26日对位于永安市燕南大帝永隆商业街1幢107号“悦凯南昌特色小吃”店伤害被害人颜某1的地点进行辨认,以及现场具体情况的事实。12、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证实被告人郑先秋、郑先侃、郑先任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身份基本情况,未查询到被告人郑先秋、郑先侃、郑先任违法犯罪经历等事实。13、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10月2日23时分许,接到颜某1报案称其在永安市燕某大帝永隆悦凯南昌小吃店内被人殴打,民警出警,将在燕某大帝永隆悦凯南昌小吃店内涉嫌殴打他人的郑先秋、郑先侃、郑先任传唤到燕某派出所接受调查。14、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永安市公安局于2016年11月9日因互殴决定对颜某1行政拘留6日并罚款200元,对郑先秋行政拘留11日并罚款500元,对郑先任、郑先侃行政拘留10日并罚款500元。15、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证实被害人王某、颜某1与被告人郑先秋、郑先侃、郑先任某调解协议并收到赔偿金,二被害人对三被告人的伤害行为表示谅解的事实。16、被告人郑先秋的供述和辩解,供认2016年10月2日21时,他和郑先任、郑先侃还有罗某、小郑、小罗6个人相约到水校附近一家小炒店吃夜宵。他们就点了烤鱼、小龙虾、拍黄瓜三个菜,啤酒和干红是其他地方买的,差不多到晚上10点多,罗某、小郑、小罗先离开了。他和郑先任、郑先侃去收银台准备算钱,老板娘说菜金200元,他就提出疑问,说才三个菜,怎么这么贵。老板娘就叫老板颜某1过来,老板说是明码标价的,他说“其他地方都不要那么贵,怎么你这里就这么贵”。老板就说“我们这边就这么贵,能吃的起就吃,吃不起就不要吃”。我听了就有点不高兴,当时就跟老板说不要说话那么难听。看到有点像要吵架的样子,郑先任就先把200元钱付了。付钱之后他们就准备要走,老板就突然说了一句:“你们干嘛瞪我”。他当时听了之后很不高兴,就回了老板一句“我就瞪了你,你想怎么样”。他就跟老板吵起来,动手推了一下老板,和老板扭打在一起,老板被打了之后就返回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冲到他面前,一只手掐住他的脖子,另一只拿刀的手就要挥刀砍他,他用手抓住了老板拿刀的手,老板娘也在一直抢老板手上的刀,把刀夺走了。他就用拳头朝老板的脸上打了一拳,老板也有还手打他,之后两个人就扭打在一起,郑先任、郑先侃看到他和老板在打架.就分别劝他和老板,要把他们两个人拉开,让他们不要打。在劝老板的时候,他有看到店内一个年轻人跑出来打了郑先任。当时老板并没有听劝,还是一直在打。郑先任也被老板打到,之后郑先任、郑先侃两个也都有还手去打老板。他有朝老板的脸上、身上打了几拳。后来旁边的人过来劝架,他们就没打了。当时颜某1用手抓郑先任的衣领不让走,说要报警解决问题,他和郑先侃也就坐在旁边等民警来。他身上多处也有被打到,他的右脸颊有被刀划到,缝了5针,右脸颊有肿起来,右眼附近有淤青,身上其他地方没有受伤。他有赔偿颜某1医药费、误工费等费用人民币1.7万元。他当时就和老板打架,没有注意到王某的存在,不知道王某是如何受伤的。17、被告人郑先任的供述和辩解,供认2016年10月2日晚上9点多,他和郑先秋、郑先侃三个人到水校附近的小炒店吃夜宵,吃完后一起到收银台准备算钱,当时老板娘说200元,郑先秋说点这几个菜怎么这么贵,老板娘就把老板喊出来,老板的意思是这里菜就这么贵,吃的起就吃,吃不起就不要在这里吃,说话很难听。他看到郑先秋有要和老板吵起来的意思,怕会出事,就把200元钱给了老板。刚要走,就听到郑先秋和老板吵起来,回头看到郑先秋用手抓住老板拿刀的手。看到老板拿刀出来,他和郑先侃就赶紧过去劝,当时拉住郑先秋,想要把他拉开。在劝的过程中,郑先秋的脸就被刀划了一道口子,郑先秋被划伤之后就开始动手朝老板的脸上打了一拳,之后郑先秋和老板打起来,在打的过程中,他的脸上也被老板打了一拳,他被打了之后跑到隔壁桌子拿了一个放在桌子上的空的啤酒瓶要去砸老板,没有扔到老板,这时有个年轻人就过来抱住他,用一只手掐住他的脖子,另一只手环抱着他,把他摔倒在地上,在他挣脱之后,他就去旁边拿了一个空的啤酒瓶朝老板的方向砸过去,但是没有砸到老板,紧接着那个年轻人又过来用手把他脖子掐住,他被掐的喘不过气来,他用手将那个年轻人用力推开,然后就继续冲过去跟老板扭打在一起,就没有注意那个年轻人的情况。打了一会,有人劝开,他们就没有再打,后来老板就抓他的衣领不让他走,他们三个就在老板店铺里面坐着等民警来。另外,当天晚上有下雨,店内地板很湿滑。18、被告人郑先侃的供述和辩解,供认2016年10月2日21时许,他和郑先秋、郑先任、小郑、小罗还有一个不认识的人在水校附近的小炒店吃饭,他们一共点了三个菜,烤鱼、小龙虾和拍黄瓜。喝的啤酒是他们自己买的,差不多喝了两个多小时,另外三个人就先离开。他们到收银台结算,老板娘说200元,他们对价格有质疑,老板娘没解释就把老板叫出来,老板在其他桌喝酒,来了之后态度很不好,说话很难听。郑先秋听了就和老板争执起来,郑先任就把200元钱给老板。当时老板嘴里还骂骂咧咧,说的很难听,当时他们并没有要理老板,眼睛瞪了老板一眼,老板看了很不高兴,就又跟他们吵起来。吵的过程中,老板跑到厨房内提了一把菜刀出来,用手掐住了郑先秋的脖子,将刀柄顶在郑先秋的右脸颊处。老板娘看到老板拿刀出来,就要把老板的刀抢过来,因为看到老板手里拿着刀,他们几个人都没有敢动,那个时候刀柄已经有把郑先秋的脸颊划了,直到老板娘把老板手里的刀夺走之后,郑先秋就和老板动起手来。他和郑先任看到两人打起来,就赶快过去要把郑先秋拉开,在劝的过程中他的左侧太阳穴附近被老板打了一拳,他气不过,也动手朝老板的脸上打了一拳,后来双方就动手打起来。他当时被老板颜某1打倒在地板的时候,有看到一个年轻人跑出来,一只手掐住郑先任的脖子,另一只手要去环抱郑先任的脖子,看起来那个人像是要动手打郑先任,但还没有动手,再之后他就没有注意,那个年轻人是怎么受伤的不知道。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先秋、郑先任、郑先侃因消费费用与被害人发生争执互殴,造成二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属共同犯罪。案发后,被告人郑先秋、郑先任、郑先侃明知他人已经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有较好的悔罪表现,且被害人有过错,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均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先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二、被告人郑先任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三、被告人郑先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宋明泉审 判 员 崔 璐人民陪审员 刘桂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林燕榕附: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