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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3刑初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胡玉林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玉林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23刑初40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玉林,男,1959年4月17日出生于江苏省泗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泗阳县。2017年6月8日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取保候审。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泗检诉刑诉(2017)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玉林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泗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光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玉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被告人胡玉林在其位于泗阳县庄圩乡水庄村二组47号的家门前菜地内种植“大烟”。2017年5月26日,泗阳县公安局民警在该菜地内查获并依法铲除“大烟”植物738株,后取样送检。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大烟”样本均为罂粟(俗称“大烟”),属于毒品原植物。另查明,被告人胡玉林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胡玉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提出异议,且有证人潘某的证言,检查笔录,抽样提取笔录,照片,扣押决定书、清单,物证鉴定报告,发破案及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玉林明知罂粟系毒品原植物,仍非法种植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玉林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玉林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社区矫正机构愿意接受其为社区矫正对象,故对被告人胡玉林从轻处罚。综合全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玉林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管制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管制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杨露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