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赤壁市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杨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赤壁市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杨涛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民特5号申请人:赤壁市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赤壁市赤壁大道680号。法定代表人:熊秋意,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杨涛,男,198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申请人赤壁市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杨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赤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赤劳人仲裁字【2017】第04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撤销。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申请人赤壁市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赤壁市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赤壁市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案件受理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赤壁市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赵 斌审判员 汤兆光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