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公主岭市支行与李金保、李洪侠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支行,李金保,李洪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81执2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支行。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代表人:陈红艳,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市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李金保,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李洪侠,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执行(2017)吉0381执2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支行与被执行人李金保、李洪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金保、李洪侠查无可执行财产并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6)吉0381民初10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万福审判员 曹 威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大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