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2民初4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滕宏敬与滕宏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宏敬,滕宏津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2民初4443号原告:滕宏敬,男,1951年11月19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忠晓,南宁市经纬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滕宏津,男,1955年5月23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立案时间:2017年7月17日待裁事项: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8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滕宏敬。审判员 邓晓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滕秋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