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4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正支行与管东洋、管福俊、王国臣、韩恩喜、井庆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正支行,管东洋,管福俊,王国臣,韩恩喜,井庆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4执163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正支行,住所地方正县方正镇中央大街331号。法定代表人张留平,职务行长。被执行人管东洋,汉族,农民,住方正县。被执行人管福俊,汉族,农民,住方正县。被执行人王国臣,汉族,农民,住方正县。被执行人韩恩喜,汉族,农民,住方正县。被执行人井庆明,汉族,农民,住方正县。本院在执行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正支行与管东洋、管福俊、王国臣、韩恩喜、井庆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管东洋、管福俊、王国臣、韩恩喜、井庆明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无可供执行财产及执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宇冰审判员 朱振东审判员 高 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福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