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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执2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百安堂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百安堂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成都丸荣易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2025号申请执行人:百安堂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687XXXX),住所地大兴区旧宫镇小红门路136号-610室。法定代表人:公冶苇苇,经理。被执行人:成都丸荣易康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632XXXX),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交子大道88号2栋19层1903号。法定代表人:刘江,总经理。百安堂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安堂公司)申请执行成都丸荣易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丸荣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85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百安堂公司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成都丸荣公司退还货款13656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1516元。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成都丸荣公司送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成都丸荣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百安堂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成都丸荣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百安堂公司申请执行标的138076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成都丸荣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85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申家杰审判员  焦 岗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占军-2--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