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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执监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94程荣跃与赵文明、王应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荣跃,赵文明,王应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执监94号申请执行人:程荣跃,男,汉族,1972年11月6日生,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赵文明,男,汉族,1969年3月8日生,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王应好,男,1959年4月5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行的(2016)苏0706执2051号程荣跃与赵文明、王应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便于本案执行,决定由本院执行该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程荣跃与赵文明、王应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4465号判决书、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7民终977号判决书】由本院执行。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绪凡审判员  徐明山审判员  宋跃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苏宜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