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5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西安宏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宏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5975号原告西安宏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翠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波,陕西增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俊平,陕西增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宏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宏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