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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3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余某某与杜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某某,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3执260号申请执行人余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杜某某,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余某某与杜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陕1023民初2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杜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余某某赔偿款3875.18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杜某某未在规定期限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余某某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标的3945.18元(其中含案件受理费70元)。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杜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中,被执行人杜某某已经将执行款3945.18元交到法院执行专户,申请执行人余某某已经领取执行款3945.18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杜某某承担。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7)陕1023民初29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璩 海 涛审判员 曹 振 勇审判员 何 显 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