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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428民初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杨嘎忙与刘学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嘎忙,刘学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428民初502号原告:杨嘎忙,男,1972年出生,住元江县。被告:刘学刚,男,1987年出生,住元江县。原告杨嘎忙与被告刘学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嘎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学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嘎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人民币5350元。事实与理由:2014年8月份,原告到被告承包的玉溪市红塔区XX镇XX组做抹灰工,每天工资100元,工期3个月。完工后经结算工资为7350元。经讨要后被告陆续支付了2000元,其余一直拖欠不付,故起诉望判如所请。刘学刚未作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确认以下事实:2014年,刘学刚雇请杨嘎忙到其承建的玉溪市XX镇的建设工地上务工,期间刘学刚支付了部分劳务费。务工结束后,刘学刚于2014年8月31日出具了一份《欠条》,主要内容为:本人刘学刚欠杨嘎忙李棋工地工钱7350元(大写柒仟叁佰伍拾元),于中秋节以前付一半。此后,虽经催要,刘学刚至今未付清劳务费,杨嘎忙遂起诉要求解决。审理中,杨嘎忙述称:刘学刚出具欠条后,先后2、3次向其支付过劳务费,合计2000元。本院认为,杨嘎忙与刘学刚之间形成了劳务合同关系,刘学刚作为接收劳务一方,有义务按双方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劳务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刘学刚于2014年8月31日出具的《欠条》,已载明其尚欠劳务费的具体数额。杨嘎忙要求刘学刚及时支付劳务费5350元的诉讼请求,未超过《欠条》明确的数额,理由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刘学刚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等相关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所述,杨嘎忙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刘学刚给付原告杨嘎忙劳务费53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全额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刘学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审判员  李田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晏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