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611民初3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鹤壁百运佳印务有限公司与德州宏昌印刷有限公司、申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壁百运佳印务有限公司,德州宏昌印刷有限公司,申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11民初3420号原告:鹤壁百运佳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泰山路529号。法定代表人:梁克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德州宏昌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湖街道办事处商业街94号一层108房间。法定代表人:申晨,该公司经理。被告:申晨,男,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原告鹤壁百运佳印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宏昌印刷有限公司、申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鹤壁百运佳印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鹤壁百运佳印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壁百运佳印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鹤壁百运佳印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勇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金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