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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初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吕铁柱与河北军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铁柱,河北军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初580号原告吕铁柱,男,汉族,4978年10月4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委托代理人陈樟永,河北北方国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军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体育北大街141号1958艺术园区。法定代表人王宇轩,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吕铁柱与被告被告河北军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吕铁柱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又于同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撤回对被告河北军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铁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陈 阳审判员 王来益审判员 韩秋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冯日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