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稷执字第22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贾哲敏与宁成斌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哲敏,宁成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稷执字第22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贾哲敏(又名杰娃、节娃),男,195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一运公司家属院内。被执行人:宁成斌,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稷山县老干部家属院西排第二家。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哲敏与被执行人宁成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以(2010)稷执字第22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宁成斌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宁成斌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需解除本院冻结的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宁成斌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淑菁审 判 员 薛艺霞人民陪审员 韩瑞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邢聪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