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03民初1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祝遵西、祝潇等与郑州进达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遵西,祝潇,祝铭阳,郑州进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3民初1016号原告祝遵西,男,汉族,1986年4月26日出生,住新乡市,原告祝潇,男,汉族,1992年12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原告祝铭阳,男,汉族,1998年1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被告郑州进达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崇允组织机构代码证:78222668-7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68号院3号楼委托代理人李玉典,男,汉族,1980年7月17日出生,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范维伟,男,汉族,1985年6月12日出生,住郑州市,本院受理原告祝遵西,祝潇,祝铭阳诉被告郑州进达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是合同效力确认之诉,不是不动产案件之诉,应当以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为本案管辖法院。被告的住所地在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63号院3号楼,故本案应当移送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本案为不动产权利确权,不动产所在地为新乡市卫滨区。故本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郑州进达置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新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翊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