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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2刑初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董书广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书广

案由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02刑初735号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书广,男,1983年8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02198308210016,汉族,本科毕业,无业,住南阳市宛城区独山大道玉龙苑小区(户籍地南阳市宛城区小西关*号)。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12月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6年12月21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6年12月22日由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执行逮捕;于2017年2月5日被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5月9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董书广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一案,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豫宛城检刑诉[2017]643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书广到庭参与诉讼,现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14年初,被告人董书广因做生意需要向谢占胜借款30万元。2014年年底,借款快到期之前,因谢占胜催要还款,被告人董书广提出先归还15万元,剩下慢慢还的情况下,谢占胜提出要求出具抵寸甲,被告人董书广所有南阳市独山大道玉龙苑小区1栋2单元803室的房产证因向银行借款已抵押,为取得谢占胜信任,通过网上伪造该房产证,并以此作为抵押交给谢占胜。借款到期后,谢占胜经多次催要董书广未还款的情况下,到南阳市房管局经查询发现抵押的房产证系伪造。案发后,被告人董书广亲属与谢占胜达成谅解协议。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董书广的供述;2、证人谢占胜等人的证言;3借条、身份证明等。起诉认为,被告人董书广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书广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初,被告人董书广因做生意需要向谢占胜借款30万元。2014年年底,借款快到期之前,因谢占胜催要还款,被告人董书广提出先归还15万元,剩下慢慢还的情况下,谢占胜提出要求出具抵寸甲,被告人董书广所有南阳市独山大道玉龙苑小区1栋2单元803室的房产证因向银行借款已抵押,为取得谢占胜信任,通过网上伪造该房产证,并以此作为抵押交给谢占胜。借款到期后,谢占胜经多次催要董书广未还款的情况下,到南阳市房管局经查询发现抵押的房产证系伪造。案发后,被告人董书广亲属与谢占胜达成谅解协议。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被告人董书广的供述;2、证人谢占胜等人的证言;3借条、身份证明等证据当庭出示、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书广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对所在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书广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XX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丁启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