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24刑初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曾海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海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24刑初36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海,男,1989年10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宁乡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宁乡县。2011年1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1月2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13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2017年5月18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宁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5日经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宁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宁乡县看守所。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宁乡县院公诉刑诉[2017]3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海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用简易程序,依法转换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娥、书记员袁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23日,徐某、邓某1、邓某2(均已判刑)和被告人曾海等人来到宁乡县玉潭街道再就业麻将馆找朋友玩,在麻将馆门口看到了被害人向某在打麻将,因被害人向某曾打过徐某,徐某看到向某打麻将后,遂说拿家伙下车。徐某、邓某1、邓某2和被告人曾海等人遂从车内拿出管杀,冲进麻将馆内。徐某、邓某1、邓某2持管杀将被害人向某砍伤;而被告人曾海被麻将馆老板拦下来,持管杀站在门口。后徐某、邓某1、邓某2和被告人曾海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向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17年5月18日,被告人曾海在宁乡县玉潭街��西雅大酒店被宁乡县公安局抓获。为认定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列举了1.书证: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2.证人证言:证人邓某1、邓某2、徐某、郑某、曾某、吴某证言;3.被害人向某陈述;4.鉴定意见: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5.笔录类:辨认笔录;6.被告人曾海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明。该院认为,被告人曾海伙同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曾海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海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曾海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曾海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未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3日,徐某、邓某1、邓某2(均已判刑)和被告人曾海等人来到宁乡县玉潭街道再就业麻将馆找朋友玩,在麻将馆门口看到了被害人向某在打麻将,因被害人向某曾打过徐某,徐某看到向某打麻将后,遂说拿家伙下车。徐某、邓某1、邓某2和被告人曾海等人遂从车内拿出管杀,冲进麻将馆内。徐某、邓某1、邓某2持管杀将被害人向某砍伤;而被告人曾海被麻将馆老板拦下来,持管杀站在门口。后徐某、邓某1、邓某2和被告人曾海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向某损伤程度��重伤二级。2017年5月18日,被告人曾海被宁乡县公安局抓获。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曾海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向某15000元,被告人曾海取得了被害人向某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向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2月24日(23日)晚10时许,其在宁乡县再就业商贸城一家麻将馆打麻将时,被徐某、邓某1等人用管杀砍伤的事实经过,经其辨认,当时被告人曾海持管杀在现场;(2)证人邓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徐某曾被“才伢子”打过,徐某一直要找“才伢几”砍他。2016年2月份的一天,其和邓某2、徐某、“海伢几”等人一起到再就业商城找朋友玩,看到“才伢几”在麻将室打麻将,其与徐某、邓某2拿管杀将“才伢几”砍伤,当时“海伢几”也拿了把管杀,不清楚他是否��手。经其辨认,向某即为“才伢几”,曾海即为“海伢几”;(3)证人邓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2月份的一天,其与徐某、邓某1、“海胖子”等人到再就业商城找朋友玩,在商城麻将室徐某看到与他有过节的向某在打麻将,徐某说拿家伙,我们每个人都拿了一把管杀,其与徐某、邓某1冲进麻将馆将向某砍伤,海胖子当时被麻将馆的老板娘拖住了。经其辨认,曾海即为“海胖子”;(4)证人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因向某曾将其打伤,2016年2月底的一天晚上其与“健伢几”、“凡伢几”等人到宁乡再就业商城玩时,其看到向某在麻将室打麻将,在其召集下,其与“健伢几”等人持管杀将向某砍伤的事实;(5)证人郑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2月23日晚,其与向某等人在宁乡县再就业的一个麻将室打麻将时,突然冲进四五个人每人手里都拿着一把管杀,将向某推倒在地,两三个人用管杀砍向某。其辨认出用管杀砍向某的邓某1、徐某;(6)证人曾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2月23日晚,其到再就业的一个麻将室找向某玩,向某在打麻将,其到旁边彩票店买彩票,过了五六分钟,其回来时就看到向某浑身是血地躺在麻将室地上;(7)证人吴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2月23日晚其与曾海等人在宁乡县玉潭镇再就业自己经营的麻将室打麻将时,一个年轻人(徐某)还有另外三四个年轻人拿着管杀先后进入麻将室,其中两个年轻人用管杀砍伤向某,当时其拦住了一个拿管杀准备砍人的年轻人(经其辨认,即为曾海);(8)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鉴定人向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9)谅解书,证明被告人曾海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向某15000元,被告人曾海取得了被害人向某的谅解;(10)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明被告人曾海2011年1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1月2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13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徐某、邓某1、邓某2均已被判刑;(11)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在卷;(12)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曾海于2017年5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13)被告人曾海的供述与辩解,其对上述审理查明的事实均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海伙同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曾海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曾海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曾海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轻处罚。被告人曾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海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对被告人曾海判处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不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与本案具体情节,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曾海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2018年5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罗文人民陪审员  李玉梅人民陪审员  周清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亦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