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刑更1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林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尚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刑更1422号罪犯林尚,男,1983年8月1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壮族,初中文化,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7日作出(2006)防市刑一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6年5月16日起至2021年5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5月16日入监狱服刑。2010年4月27日、2012年9月27日、2015年6月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三次,共减刑三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11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不变。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监狱于2017年7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监狱认为,罪犯林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林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检察机关对罪犯林尚的报请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2月起至2017年2月止共获奖励��118.9分,评为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罪犯林尚是累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分监区讨论记录、罪犯考核明细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尚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综合考虑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原判刑罚、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及剩余刑期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8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闭燕华审判员 梁秋娟审判员 农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覃英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