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0民初2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重庆同力花木园艺有限公司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鑫盛林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同力花木园艺有限公司,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鑫盛林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0民初2418号原告:重庆同力花木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静观镇集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33952009W。法定代表人:童敬和,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黎万兰,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姝玲,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鑫盛林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678681727M。法定代表人:罗国晗,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金权,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同力花木园艺有限公司诉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鑫盛林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重庆同力花木园艺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同力花木园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同力花木园艺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950.00元,减半收取计2975.00元,由原告重庆同力花木园艺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隆健明人民陪审员 秦向庭人民陪审员 谢兴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