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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10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蒋磊与四川新景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磊,四川新景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10683号原告:蒋磊,男,汉族,1983年10月8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车丽娟,四川奥伦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旭,四川奥伦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四川新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中段88段。法定代表人:黄先华。原告蒋磊诉被告四川新景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蒋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蒋磊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收取150元,原告未预交。审判员  吴希孝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啟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