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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终5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书保与北京盛景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书保,北京盛景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53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书保,男,1963年1月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盛景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北京市石景山区七星园4号楼南侧。法定代表人:张恕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驰,北京邦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书保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盛景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7民初2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书保于2017年8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书保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书保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938元,减半收取3969元,由上诉人王书保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磊审判员 范 磊审判员 刘新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