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3民督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刘志坚、吴志坚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志坚,吴志坚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3民督14号申请人:刘志坚,男,196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被申请人:吴志坚,男,住韶关市。申请人刘志坚与被申请人吴志坚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于2017年7月18日发出(2017)粤0203民督14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吴志坚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现因本院受理支付令后,无法将支付令送达给被申请人吴志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粤0203民督14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刘志坚负担。审判员 黄辉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文国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