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5执恢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朱启元、李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启元,李军,王黎明,李增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5执恢50号申请人:朱启元,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定城镇。申请人:李军,男,1967年4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申请人:王黎明,男,1971年12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被执行人:李增安,男,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2014年2月28日的(2014)定民二初字第00153号判决,于2016年9月20日,以(2016)皖1125执恢50号执行裁定书其他了被执行人的定远县定城镇戚继光大道房产证号:定远县房地产权证定城镇字第××号[写明被其他财产的状况],并责令被执行人(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增安全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增安所有的定远县定城镇戚继光大道房产证号:定远县房地产权证定城镇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广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