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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李秋玲诉廖宇锐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秋玲,廖宇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763号申请执行人李秋玲,女,汉族,1979年6月3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龙路**号丽湖花园丽丰阁*栋529,身份证号码4414211979********。被执行人廖宇锐,男,汉族,1975年10月27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梅县松口镇大黄村新江,身份证号码4414211975********。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民终1504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该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将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上水径村丽湖花园丽丰阁H栋529的房产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名下,并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7000元(人民币,下同)。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审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财产申报表,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义务,并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按规定申报财产。经查,双方当事人依据本案生效民事判决互为权利人,被执行人于2017年2月4日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申请执行人支付补偿款68万元及利息,本院以(2017)粤0307执1913号立案执行。2017年2月16日,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庭外执行和解协议(内容略),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庭外执行和解,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粤0307执76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义芳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莫随明书记员  张鹏飞书记员  张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