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01民初4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施龙与张剑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龙,张剑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301民初4764号原告:施龙,男,1969年9月28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兴义市。被告:张剑,男,1973年10月2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兴义市。原告施龙与被告张剑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施龙、被告张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施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运输砂石费用24900元及延期利息2988元,共计27888元;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原告施龙组建有一车队。2012年9月,原告的车队为被告张剑从红岩运输石砂到兴义市××镇××村瓦起兴寨,双方口头约定运输单价32元/立方米,砂本单价65元/立方米,运输费用及砂本由张剑承担。在履行运输合同结束后原告与被告张剑进行结算,被告张剑应支付原告运输费及砂本共计44900元。2014年12月4日,被告张剑出具一张44900元欠条一张给原告。被告于2015年年底支付原告20000元,余款249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张剑辩称,原告所述2012年9月我要求其为我运输砂石是事实,双方约定从红岩运砂到双桥村瓦起兴寨修建乡村公路的工地,运输费按32元/立方米计算,购买砂石的款项没有要求原告垫付,口头约定运输费拉完后结算,未约定给付时间。原告为我拉砂石至2012年的10月份,大约一个月,当时双方没有进行结算,只是预付部分运输款给原告。2014年12月4日我与原告施龙进行结算,尚欠原告运输款44900元,故向原告出具一张44900元的欠条。2015年年底原告要求我给付尚欠的运输费,因当时是王顺义给双桥村修路,王顺义是该工程的老板,拉的砂石是为双桥村修路,所以双桥村的村支书给付了原告部分费用,给付金额我不清楚,现在欠原告多少运输费用我也不清楚。因所拉的砂石是给王顺义使用,故该运输费用应由王顺义给付。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2年9月,原告施龙与被告张剑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施龙为被告张剑从兴义市清水河镇金星村的红岩处运输砂石到清水河镇双桥村瓦起兴寨的乡村公路工地上,双方口头约定运输费按每立方米32元计算,运输费待运输结束后进行结算。此后原告施龙为被告张剑运输砂石至2012年10月,被告张剑给付部分运输款。2014年12月4日,双方对运输款进行结算,被告张剑尚欠原告施龙44900元,就此被告张剑向原告施龙出具欠条一张。2015年12月原告施龙收到运输款20000元,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张剑催要尚欠的运输款24900元未果,诉至本院。审理中,原告施龙自愿放弃对欠付运输款利息的主张。上述事实,有原告施龙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欠条原件一份在卷佐证,故作认定。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施龙与张剑就运输砂石事项达成口头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的运输合同成立并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施龙按约将货物运输到指定地点,张剑则应当按约向施龙履行支付运输款的义务,经双方结算张剑向施龙出具了运输款的欠条,但至今仍未履行完毕,故本院对施龙要求张剑给付尚欠运输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审理中,施龙自愿放弃对欠付款利息的主张,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作出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对张剑关于该运输款应由王顺义支付的辩解意见,张剑提交了王顺义向其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该份欠条仅能证明张剑与案外人王顺义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对此张剑可另行主张权利,但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故本院对张剑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张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施龙运输款24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7元,减半收取248.5元,由张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文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樊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