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10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邵礼斌、黄建与赵茂丹、谢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礼斌,黄建,赵茂丹,谢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10452号原告:邵礼斌,女,汉族,1981年8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原告:黄建,女,汉族,1981年3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珺蕾,四川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雨诺,四川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赵茂丹,女,汉族,1991年10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被告:谢李,女,汉族,1990年1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天府新区。原告邵礼斌、黄建诉被告赵茂丹、谢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8月1日向原告邵礼斌、黄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邵礼斌、黄建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规定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晏 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韩艳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