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2执1442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陈光星申请执行陈福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光星,陈福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2执1442号之五申请执行人:陈光星,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单县。被执行人:陈福荣,女,196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单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单县人民法院(2017)鲁1722民初44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陈福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福荣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福荣在中国农业银行62×××6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