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4执54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程琼、程勋瑞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程琼,程勋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04执54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怀远县涡北新城区圣泉路888号。组织机构代码78306486-X。法定代表人:顾平,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程琼,男,198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程勋瑞,男,197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7)皖0304执548号之三裁定书,于2017年08月11日向被执行人程勋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程勋瑞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程勋瑞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8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书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未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