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民初15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杨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5民初15252号原告:杨某,男,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志,北京杨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女,196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大兴区。原告杨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志,被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杨某与陈某离婚;2、陈某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年初杨某与陈某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2015年4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发现双方的性格、生活习惯有很大差异,无法建立良好的夫妻关系。杨某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坚持要求离婚。被告陈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尚可,没有大的矛盾,陈某为家里做了很多贡献,还悉心照顾老人。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杨某与陈某于2015年4月7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双方未育有子女。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双方夫妻感情尚可,二人现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了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陈某表示愿意做和好工作,并多体谅长辈,多顾及老人的感受。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笔录、结婚证、证明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以共同生活为目的。杨某与陈某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现双方虽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了矛盾,但陈某表示愿意做和好工作,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加强沟通与交流,正确对待和处理家庭矛盾,是能够和好的,二人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综上所述,对杨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邓 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董世盼-2--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