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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2执3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王永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王永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02执3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涂山东路1669号。负责人:张涛,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大春,男,蚌埠市众信公证处公证员,被执行人:王永华,男,196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的(2017)皖0302执380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5月10日,依法委托淘宝网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蚌埠市珠城路199号B栋3-6-11号房屋(产权证号:2014002072,建面87.60平方米)。2017年7月30日,吴桂珍(身份证号码)以人民币327412.8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安徽省蚌埠市珠城路199号B栋3-6-11号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吴桂珍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吴桂珍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倪 华审判员 岳增雁审判员 郭利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