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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初1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1590王薇与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薇,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1590号原告:王薇,女,1974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浙江博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南大街3-21号。法定代表人:陈松林。原告王薇与被告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王薇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薇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王薇负担。审判长  张晗庆审判员  李 剑审判员  张殿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俊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