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327民初1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伍富贵与凤冈县进化镇人民政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富贵,凤冈县进化镇人民政府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7民初1805号原告:伍富贵男,195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凤冈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卫伟,贵州文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凤冈县进化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327009528792E)。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进化镇街上。法定代表人:安刚,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晓龙,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维兴,工作人员。原告伍富贵与被告凤冈县进化镇人民政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以收集新证据为由,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富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81元,应减半收取3391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审判员  安宣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欧川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