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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执1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黄五明、江西威臣陶瓷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五明,江西威臣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1641号申请执行人黄xx,男,汉族,高安市人,住本市,被执行人江西威臣陶瓷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高安市建陶基地,组织结构代码:558493182。法定代表人:孔庆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xx与被执行人江西威臣陶瓷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江西威臣陶瓷有限公司已付清全部工资款,双方以后互不追究责任,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7)赣0983执1641号的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丁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谢雪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