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11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何宋炜与霍润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宋炜,霍润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1967号原告:何宋炜,男,汉族,1984年11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汝城县。被告:霍润暖,男,汉族,1969年3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何宋炜与被告霍润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何宋炜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何宋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宋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19.75元(原告何宋炜已预交),由原告何宋炜负担。审判员 何斯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秋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