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5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陈墙与张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墙,张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5196号原告:陈墙,男,1996年11月23日出生,蒙古族,住所内蒙古牙克石市,现住天津市红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边鸿基,天津惠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璐,女,199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陈墙与被告张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陈墙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享有自行处分诉权的权利。原告自行撤回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墙负担。审判员 阎忠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 菁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