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5执2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神县支行、淳家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神县支行,淳家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5执2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神县支行,住所地青神县青城镇新北街137号。负责人:张柏青,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超凡,男,该支行职工,住青神县。被执行人:淳家俊,男,193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神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神县支行与淳家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淳家俊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神县支行与淳家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亮审判员 陈友权审判员 高利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炫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