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03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芦丽莎与于砺钧民间借贷纠纷案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丽莎,于砺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03执84号申请执行人芦丽莎,女,1965年*月*日出生,汉族,系七台河职业学院退休教师,住所地本市。被执行人于砺钧,男,1964年*月*日出生,汉族,系个体,住所地七台河市。本院做出的(2016)黑0903民初12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芦丽莎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6)黑0903民初120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可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三、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易新审判员 刘福国审判员 孙震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天宇 来源:百度“”